漫畫/張平原 廈門日報訊(記者譚心怡通訊員吳淑貞)福建一男子經營的公司為他人公司開發、維護可供傳銷活動使用的網絡平臺軟件,并提供銀行賬戶作為運營該網絡平臺的資金流通賬戶,引誘社會人員在該網絡平臺軟件上參與傳銷活動,接收資金數額累計逾4844萬元。日前,集美法院判處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 與常見的傳銷活動不同,這種新型傳銷借助互聯網平臺欺騙性更強,影響面更廣,危害性更大。 案情 以投資為名引誘會員加入 2016年10月,郭某(化名)與吳某(化名)預謀,由郭某經營的廈門某家信息技術公司為吳某經營的廈門某家文化傳播公司開發、維護可供傳銷活動使用的網絡平臺軟件。 同年12月,雙方公司簽訂軟件開發和服務合同書。而后,郭某的信息技術公司為吳某的文化傳播公司開發網絡平臺軟件,構建22個層級的傳銷管理體系,其中,僅本人向下的三個層級參與返利。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郭某及吳某等人以投資為名,通過發展會員返利等方式,引誘社會人員在該網絡平臺軟件上參與傳銷活動,接收資金數額累計逾4844萬元。郭某在此期間利用該網絡平臺軟件,以個人名義發展傳銷層級五級、傳銷人員39人。 2017年3月,因該網絡平臺資金鏈斷裂,部分傳銷人員為索回錢款聚集在該信息技術公司前,郭某遂打電話報警。 到案后,郭某如實供述了上列主要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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