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集法宣)實習期獨自駕車上高速,不幸發生事故撞傷他人。這種情況,保險公司還要賠嗎? 近日,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最終,一審判決認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拒賠理由不成立,判決肇事者應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97.7萬元,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61萬元。 實習期內上高速 意外撞人致殘疾 2016年1月,郭師傅在駕駛證實習期內獨自駕駛車輛行駛在沈海高速上時,碰撞到在前方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布控的工作人員阿剛。經鑒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阿剛一級傷殘。 經交警認定,郭師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阿剛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據悉,郭師傅的車輛之前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和不計免賠險,其中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 2017年5月,受傷的阿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師傅和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13.4萬元,即要求保險公司在郭師傅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險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阿剛起訴認為,他是行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近506.8萬元(含精神撫慰金10萬元),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的80%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50萬元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不足部分由郭師傅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員不具備高速駕車資格 保險公司能不能免責? 面對起訴,被告郭師傅答辯說,受傷的阿剛及作業單位沒有在事故車輛后200米處放置三角警告標示牌,至少應當承擔40%責任。另外,保險公司主張“免責”不成立。 而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郭師傅所持的駕駛證處于實習期內,該行為屬“不具備在高速公路上駕車的有效駕駛資格”的情況,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無需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阿剛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阿剛合理損失共計355.9萬元。保險公司既未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郭師傅的行為屬于免賠事由,也無法根據其免責條款的約定得出郭師傅的行為屬于免賠的事由。 因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已先支付部分賠償款。所以,法院最終判決要求保險公司再賠6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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