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通訊員集法宣 記者陳軍)男子小郭(化名)獨自開車上高速公路,不料發生事故,被認定負主要責任。由于小郭駕駛證還在實習期內,保險公司能否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呢?近日,集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6年1月的一天,小郭獨自駕車上了沈海高速公路。當時,道路前方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作人員阿剛(化名)正在事故現場進行布控任務,小郭駕駛的汽車突然向阿剛駛去,將其撞倒在地。交警檢查發現,肇事司機小郭的駕駛證還在實習期內。交警認定,司機小郭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阿剛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鑒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阿剛一級傷殘。2017年5月,阿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13.4萬元。阿剛認為,自己此次受傷的實際損失達500多萬元,應由被告小郭和保險公司按相應比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小郭辯稱,當時在距離事故現場200米處,并未放置三角警告標示牌。其次,由于保險公司沒有對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其主張的保險合同條款免責不成立。 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者小郭在駕照實習期內,獨自一人駕車上高速,缺乏在高速上駕車的有效駕駛資格。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三者險或其他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相關交通法律規定,阿剛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經核算,阿剛合理損失共計355.9萬元。另外,由于雙方對保險條款理解存在爭議,依據合同法,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由于保險公司在條款中未明確約定郭某的行為屬于免賠事由,故其應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同時考慮到被告已先支付部分賠償款,法院遂判決,肇事者小郭應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97.7萬元,保險公司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6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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