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勁超 圖 海西晨報訊 忠侖公園一雇員下車清垃圾,電動三輪摩托車未熄火,結果一市民駕車撞傷了行人。如此后果誰之過?近日,湖里法院一審判決生效,認定了事故中各方責任。 事發 未熄火三輪車撞傷行人 阿偉是廈門忠侖公園的一名雇員。2015年5月1日17時許,他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行駛至公園苗圃一交叉路口時,停車離開。因清理垃圾工作需要,該車輛沒有熄火,但已通過剎車系統將車固定。 隨后,市民阿軍路過車輛,伸手轉動了車輛右側的手把。這一轉可不得了了,三輪摩托車竟向前開去。為了將車停下來,阿軍繼續上前操控車輛。可是,車不但沒有停下,反而向左轉彎行駛,撞上了兩名行人。麗麗就是其中一名。醫院診斷,麗麗右鎖骨骨折,右肩部軟組織挫傷。之后的大半個月,麗麗在醫院接受治療。 事發后,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偉駕駛車輛停車后離開,違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六十三條(五)項規定:“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因而阿偉負事故次要責任。同時,駕駛人阿軍無證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亦違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規定,負主要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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