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勁超 圖
海西晨報訊 忠侖公園一雇員下車清垃圾,電動三輪摩托車未熄火,結果一市民駕車撞傷了行人。如此后果誰之過?近日,湖里法院一審判決生效,認定了事故中各方責任。
事發(fā)
未熄火三輪車撞傷行人
阿偉是廈門忠侖公園的一名雇員。2015年5月1日17時許,他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行駛至公園苗圃一交叉路口時,停車離開。因清理垃圾工作需要,該車輛沒有熄火,但已通過剎車系統(tǒng)將車固定。
隨后,市民阿軍路過車輛,伸手轉動了車輛右側的手把。這一轉可不得了了,三輪摩托車竟向前開去。為了將車停下來,阿軍繼續(xù)上前操控車輛。可是,車不但沒有停下,反而向左轉彎行駛,撞上了兩名行人。麗麗就是其中一名。醫(yī)院診斷,麗麗右鎖骨骨折,右肩部軟組織挫傷。之后的大半個月,麗麗在醫(yī)院接受治療。
事發(fā)后,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偉駕駛車輛停車后離開,違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六十三條(五)項規(guī)定:“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因而阿偉負事故次要責任。同時,駕駛人阿軍無證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亦違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規(guī)定,負主要責任。
爭議
三方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然而針對治療費等問題,麗麗、阿偉、阿軍、忠侖公園一直協(xié)商未果。于是在2016年底,麗麗將其余三方都告上法庭,向他們索賠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庭審時,阿偉、阿軍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供書面答辯狀。
忠侖公園方面承認,阿偉為公園雇員,事故發(fā)生于其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但公園方面提出,各被告應根據(jù)過失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阿偉和阿軍并不認識,雙方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公園稱,阿軍駕駛車輛時,阿偉并不知情。另外,事故認定書認定車輛符合規(guī)定,未熄火是工作需要,但阿偉離開時已經剎好車。若無外力將剎車系統(tǒng)放開,車輛不可能發(fā)動,更不可能碰撞他人。
據(jù)此,公園方面認為,阿偉離開車輛并不必然導致事故發(fā)生,只是為事故發(fā)生提供了條件。阿軍未經允許駕駛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公園方面亦對麗麗索賠的數(shù)額提出了異議。
判決
公園和阿軍責任三七開
湖里法院一審認為,阿軍負主要責任,阿偉負次要責任。因為阿偉為公園雇員,且系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事故,因此阿偉應承擔的賠償義務由忠侖公園承擔。在該事故中,阿偉和阿軍的行為相互作用造成麗麗受傷,缺少任何一行為都無法產生損害的后果,因此阿軍和公園對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互負連帶責任。其中阿軍承擔70%責任,阿偉承擔30%責任。另外,經查,涉事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公園應承擔交強險限額責任。
湖里法院一審最終認定,麗麗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38423.45元。其中,麗麗因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36743.45元,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由公園負擔;超過部分26743.45元,阿軍按照主要責任承擔70%(即18720.42元),公園按照次要責任承擔30%(即8023.03元)。麗麗因事故造成的護理費、交通費合計1680元,屬于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由公園承擔。
因此,扣除被告?zhèn)兦捌趬|付的款項,湖里法院判決阿軍賠償麗麗8720.42元,忠侖公園賠償15703.03元。因公告等原因,該判決于近日生效。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