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同法宣/文陶小莫/漫畫)離職可以,但別忘了和老東家還有個競業限制的約定!近日,同安區一名離職員工就因為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離職后與人攜手開公司與老東家競爭,結果被法院判決賠償10萬元給老東家。 法官提醒說,如果勞動者在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入職用人單位的競爭對手單位,或自行成立同類競爭企業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離職后 開公司與老東家競爭 李先生原本是廈門一家紙業公司的員工,他于2012年入職紙業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入職時,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李先生在雙方勞動關系結束后,兩年內不得與紙業公司“形成競爭關系”,包括李先生本人或者幫助他人從事有競爭性的工作。否則,李先生就要賠償紙業公司違約金100000元。 后來,李先生于2016年離職。2016年12月2日,李先生與案外人合資在廈門也設立了紙業包裝制品公司。 紙業公司得知此消息后,認為李先生的行為違背了競業限制的約定。為此,紙業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李先生支付違約金100000元。 隨后,同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令李先生一次性支付紙業公司違約金100000元。裁決作出后,李先生不服,又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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