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如何防范“亂代配”? 《關于加強門診委托代配藥管理的通知》對醫師在接診代配藥病人時應注意的事項也做出了規定。 醫師在接診病人時,應先查看病人與社保卡上照片是否相符。如人、卡不符,且未進行代開藥登記的,應拒絕使用社保卡。如已辦理門診委托代配藥登記的,應核對代理人是否為系統登記人員,非登記人員應拒絕使用社保卡。 醫師需根據近三個月內的門診病歷記載的治療方案的藥物處方進行配藥,并在門診病歷上記錄代配藥品種、用藥量以及代配藥的次數,在處方上注明“代配藥”字樣。 醫師應認真詢問病人的病情及身體狀況,及時調整用藥,并做好記錄。 有關部門如何有效監管? 據了解,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將把門診委托代配藥工作納入醫保重點監管范圍。 如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未核驗社保卡、為非登記備案的被委托人代配藥、將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納入門診委托代配藥等行為的,相關醫保費用將不予支付、納入機構考核評價扣分項,情節嚴重的將納入稽核,同時對責任醫師進行實名信用記分管理。 對于參保人或監護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門診委托代配藥的,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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