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勁超 圖
海西晨報訊(記者蔡櫻柳)根據醫保政策規定,參保人必須持本人社保卡親自就醫和購藥,可總有些臥病在床、行動不便的老人或殘疾人、未成年人,他們需要開藥怎么辦呢?能否由別人替他們去開藥呢?
昨日,晨報記者從廈門市醫保局了解到,為了方便部分特殊情況的參保人就醫購藥,保障參保人的醫療需求,維護醫保基金安全,近期,市醫保部門出臺了《關于加強門診委托代配藥管理的通知》。新舉措將從6月1日起實施。
這意味著,這項便民新舉措不僅能夠加強門診委托代配藥管理,也為一些不便的市民帶來更多便利。
哪些人可委托他人代配藥?
晨報記者了解到,4類參保人可辦理長期門診委托代配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均可辦理。
因殘疾、癱瘓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參保人;年齡超過75周歲,行動不便的參保人;患有精神類疾病且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參保人;未成年人等,其本人或監護人可委托一至兩名代理人進行門診代配藥,所配藥品限于治療經臨床醫師診斷明確、病情穩定、治療方案確定的慢性病、精神病,委托長期有效。
此外,參保人因外傷等原因造成行動不便的,其本人或監護人可以委托一至兩名代理人辦理不超過三個月的短期門診委托代配藥,所配藥品范圍不限。
哪些人可替參保人配藥?
據介紹,代理人須為參保人或監護人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且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一個代理人名下不得登記超過兩名門診委托代配藥的參保人。因特殊原因超過兩名的,需向定點醫療機構另行申請。
參保人在一個醫保年度內,可以變更一次門診委托代配藥的代理人,短期門診委托代配藥的不得變更。
哪些醫療機構可代配藥?
市醫保部門介紹,參保人可以選擇全市范圍內的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及門診部各一家作為門診委托代配藥的醫療機構,患有精神疾病的參保人可以增加一家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在一個醫保年度內,可以變更一次門診委托代配藥的醫療機構,短期門診委托代配藥的不得變更。
如何辦理委托手續?
委托代配藥還須辦理相關手續。
據了解,辦理門診委托代配藥的參保人及代理人需提供:參保人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社保卡、住院病歷(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化驗單)、疾病證明;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門診委托代配藥登記表;其他證明材料。
各定點醫療機構將指定部門及工作人員,負責門診代配藥的登記經辦工作,并在經營場所公示經辦場所、經辦人、聯系電話等信息,同時報備至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未在廈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需先至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照片采集。
醫師如何防范“亂代配”?
《關于加強門診委托代配藥管理的通知》對醫師在接診代配藥病人時應注意的事項也做出了規定。
醫師在接診病人時,應先查看病人與社保卡上照片是否相符。如人、卡不符,且未進行代開藥登記的,應拒絕使用社保卡。如已辦理門診委托代配藥登記的,應核對代理人是否為系統登記人員,非登記人員應拒絕使用社保卡。
醫師需根據近三個月內的門診病歷記載的治療方案的藥物處方進行配藥,并在門診病歷上記錄代配藥品種、用藥量以及代配藥的次數,在處方上注明“代配藥”字樣。
醫師應認真詢問病人的病情及身體狀況,及時調整用藥,并做好記錄。
有關部門如何有效監管?
據了解,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將把門診委托代配藥工作納入醫保重點監管范圍。
如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未核驗社保卡、為非登記備案的被委托人代配藥、將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納入門診委托代配藥等行為的,相關醫保費用將不予支付、納入機構考核評價扣分項,情節嚴重的將納入稽核,同時對責任醫師進行實名信用記分管理。
對于參保人或監護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門診委托代配藥的,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