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集法宣)一名來廈務工的男子酷愛玩航模,便從網(wǎng)絡平臺上貸款,負債3萬元后,卻無力償還。為了還債,他竟心生歹念,想出了綁架小學生,向其父母“借錢”的辦法。最終,該男子在接收贖金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近日,集美法院一審審理這起綁架案,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00元,并對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刀具等予以沒收。
案發(fā)
開車綁架10歲男孩 向其母親“借”5萬元
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10歲的小許(化名)放學后獨自從學校走出,準備到附近的路口等候家人來接自己回家。這時,戴著黑色口罩的王某(化名)開著車在小許身邊停下,并向他問路。小許告訴王某路線后,王某便提出想讓小許上車為自己指路,善良的小許竟同意了。在車上,王某以要送小許回家為名,索要了小許母親的電話。
車子一路行駛,起初小許并未覺察出異樣,直到王某逐漸把車往附近山上的方向開時,小許才意識到遇到壞人了,便害怕得一直哭。
當天17時許,正在工作的阿麗(化名)突然接到一個電話,王某在電話里示意她查看手機信息。阿麗這才發(fā)現(xiàn),自己一共收到三條信息,內(nèi)容均表明阿麗的兒子小許在王某手上,且提出向阿麗“借”5萬元的要求。王某在短信中要求阿麗兩個小時內(nèi)把錢匯過去,并威脅阿麗不要報警。等錢到手后,王某答應把阿麗的兒子送回來。王某在信息里反復強調(diào),所謂錢款“是借,不是給”。
一開始,阿麗以為這是一場詐騙,但咨詢了學校老師及去接兒子的家人后,阿麗發(fā)現(xiàn)家人還沒接到小許,而小許也未在學校。經(jīng)多方確認后,阿麗才相信小許確實被王某帶走了。
隨后,阿麗趕緊報警,并開始籌措錢款。經(jīng)過幾番電話溝通,王某得知阿麗已籌到2.8萬元,剩余的錢款要稍晚才能籌齊,便同意將贖金調(diào)整為2.8萬元。
動機
為玩航模網(wǎng)上貸款 無力償還遂起歹念
經(jīng)調(diào)查,綁架小孩的王某來自貴州,犯案時年僅21歲,來廈后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王某喜歡玩航模,為了玩航模,在網(wǎng)絡平臺貸款了不少錢。案發(fā)之前,王某已負債3萬元,而且無力還款。
案發(fā)前一天,王某欲向父母借錢還款,并稱如果父母沒有給他錢,他便去綁架小孩索要贖金。王某的父母一時無法籌集錢款,也沒把王某的話當真,認為王某不至于為了3萬元去綁架小孩。沒想到王某被還貸之事逼急了,竟然真的實施了綁架。
為了實施綁架,他計劃事先駕車到小學周圍轉(zhuǎn)轉(zhuǎn),如果看到獨自行走的小孩,就下車以問路為由,將小孩騙上車帶走,然后通過向小孩索要其父母的電話,再向小孩的父母要錢。
法院查明,王某因無力償還債務,遂起意綁架他人勒索錢財。案發(fā)當日20時許,王某在集美區(qū)某處接收贖金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歸案后,王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法官說法
超出借貸底線 已構(gòu)成綁架罪
集美區(qū)法院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此案是以“借錢”為名實施的綁架行為,與民間借貸行為不同。民間借貸行為是雙方達成合意后,你情我愿的借款行為。而在本案中,王某挾持人質(zhì),以孩子的安危為由,向他人“借錢”,明顯超出了民事借貸的法律界限,觸犯了刑法,構(gòu)成綁架罪。
一是在主觀方面,民間借貸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處分行為。本案中,王某挾持孩子,以孩子的生命健康相威脅,向孩子的母親打電話“借錢”,明顯是在脅迫被害人。因此,本案并非雙方自愿發(fā)生的借錢行為,而是王某挾持小孩子,逼迫小孩子的母親交出“贖金”。
二是在客觀方面,民間借貸行為通常發(fā)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基于信任而出借錢款。而本案中,王某與孩子的父母并不相識,缺乏發(fā)生借款行為的基礎。
三是王某挾持人質(zhì)并向孩子母親打電話索要錢款的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案發(fā)時,孩子完全在王某的控制之下,且王某攜帶有刀具,一旦發(fā)生孩子的父母沒有交出贖金的行為,后果難以想象。
因此,雖然王某在庭審時辯稱其只是想借款,但其理由不足以采信,法院遂以綁架罪對其定罪量刑。法官也建議相關部門及家長,要加強對小孩子的教育引導,增強小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識,面對陌生人時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騙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