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綁 母親收到“借錢”短信 該男子給阿麗發(fā)了三條信息,表明阿麗的兒子在他那里,要向阿麗借5萬元,要求阿麗2小時內(nèi)把錢匯過去,并威脅阿麗別報警,否則阿麗的兒子和他都不好受。 該男子答應,等錢到手后,就把阿麗的兒子送回來。信息里該男子強調(diào)所謂錢款“是借,不是給”。 一開始,阿麗以為這是一場詐騙,但是,經(jīng)過咨詢學校老師與去接孩子的家人,阿麗發(fā)現(xiàn)她的家人還沒接到小許,而小許也未在學校。經(jīng)確認,小許確實是被電話里的男子帶走了。 于是,阿麗緊急報警,并開始籌措錢款。后來,該男子得知阿麗已籌到2.8萬元,剩余的錢款要稍晚才能籌齊,便同意將贖金調(diào)整為2.8萬元。 網(wǎng)貸壓身 無力還債便起歹意 經(jīng)查,綁架小孩的王某來自貴州,犯案時21歲,來廈后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王某喜歡玩航模,為了玩航模在網(wǎng)絡平臺貸款了不少錢。 案發(fā)之前,王某已負債3萬元無力還款。案發(fā)前一天,王某欲向父母借錢還款,并稱如果父母沒有給他錢,他便去綁架小孩索要贖金。 王某父母一時無法籌集錢款,也沒有把王某的話當真,認為王某也不至于為了3萬元去綁架小孩子。但是,王某卻被還貸之事逼急了。為了實施綁架,他計劃事先駕車到小學周圍轉(zhuǎn)轉(zhuǎn),如果看到獨自行走的小孩,就下車以向小孩問路為由,將小孩子騙上車帶走,然后通過向小孩索要其父母親電話來要錢。 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王某駕駛租賃的小轎車到廈門市集美區(qū)某小學附近,最終對小許下手了。 當日20時許,王某在集美區(qū)某處向被害人母親接收贖金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綁架罪。因此,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這是綁架,不是借錢! 庭審時,王某為自己辯解說:“我只是想借款,不是要綁架。” 但是,本案承辦法官說,這是綁架,不是借錢!因為,王某挾持人質(zhì),以孩子的安危為由,向他人“借錢”,明顯超出了民事借貸的法律界限,觸犯了刑法,構(gòu)成綁架罪。 第一,在主觀方面,民間借貸是你情我愿的借款行為,而本案當中王某挾持小孩子,以小孩子的生命健康相威脅,向小孩子的母親打電話“借錢”,明顯是在脅迫孩子母親交出“贖金”。 第二,在客觀方面,民間借貸行為通常發(fā)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基于信任而出借錢款,而本案王某與小孩子父母并不認識,缺乏發(fā)生借款行為的基礎。 第三,王某挾持人質(zhì)并向孩子母親打電話索要錢款的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案發(fā)時,孩子完全在王某的控制之下,且王某有攜帶刀具,一旦發(fā)生孩子父母沒有交出贖金的行為,后果難以想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