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何無痕)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據福建省《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統稱“高溫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的高溫津貼為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為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如果勞動者因以下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包括: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有些單位用實物,如藿香正氣水、菊花茶、涼茶等來代替高溫津貼,這樣行嗎?市人社局表示,這樣不可以。 高溫作業勞動者如果遇到單位在5月至9月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可撥打5110656,向廈門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他們將進行核實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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