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執行不能”終本不終止 那么案件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法院以后還管不管?這是很多申請執行人的疑問。 2015年,郭某因居間合同糾紛將林某告上法庭,判決生效后,林某并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郭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所在社區,并查詢其銀行賬戶、不動產、車輛等信息,但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被執行人雙眼殘疾已離異,幾乎沒有經濟來源,無奈之下,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對此,執行人郭某曾十分不解,該案執行法官表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人申請,法院是可以依法恢復執行的。 今年3月,思明法院收到林某在海滄開了一家狗糧店,可能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消息,執行局立刻采取執行措施,對本案恢復執行。執行法官時常到店里做林某的思想工作,并告知,如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對其做出司法拘留的決定。在法律強制力面前,林某表示由于長年患眼疾,治療需要很多費用,且自己的狗糧店收入也很少,個人確實沒有錢可以還款,但承諾會想方設法籌錢。經執行法官堅持不懈的努力,被執行人林某最終與郭某達成執行和解,并將欠款全部履行完畢。這起糾紛,最終得以了結。 “執行不能”并非“執行難”,卻也并非“永久執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為避免出現終本亂象,在建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作為該類執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機制,也給這項退出機制制定了嚴格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規則。且這種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若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案件具備執行條件的,可由申請人申請恢復或由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思明法院表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承辦人會定期查控被執行人財產,如果發現財產線索,會及時通知申請人。同時,申請人也可以積極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 增強風險意識 才是根本 如果說,法院執行有局限,那么,思明法院一直努力突破局限——思明法院建立健全執行工作機制,讓執行人員能夠厘清“執行難”與“執行不能”之間的區別,避免“執行難”案件被刻意歸入“執行不能”當中,讓當事人安心、放心。 據悉,2017年以來,思明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合計18487件,結案11964件,同比增長39.68%,到位金額21億元,同比增長132.69%。 提升執行質效的同時,思明法院也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破除“法院萬能”的習慣性思維,申請執行人不僅要在訴前、訴中及時做好財產保全,而且在案件執行時要積極配合法官,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以及銀行賬號、房產信息、有價證券、理財產品、保險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在努力圍獵“老賴”的執行路上,思明法院表示,進行社會經濟活動時,首先就要增強預知商業風險和交易風險的意識,要對債務人資信狀況進行全面了解和風險評估,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從源頭上保障自身財產的安全性,才能真正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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