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陳軍 通訊員 湖法宣)一人出地,另一人出錢,阿德和阿全(均為化名)商量合伙蓋房子。房子蓋好后用于出租,所得租金按比例分配。誰知,后來阿德以阿全不是本村戶籍為由,要求其退還已收取的30多萬元租金。近日,湖里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法院認為雙方當初簽訂的合作協議并未改變土地權屬,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2006年4月,阿德與阿全達成合作協議:兩人共同在鐘宅附近建一棟四層樓房,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該地塊由阿德提供,阿全出資51萬元,阿德出資8萬元。不久后,兩人合建的這棟房子拔地而起。建好后,該房子用于出租收取租金。雙方約定:租金按出資比例進行分成;若碰上拆遷,地面建筑物的賠償款按出資比例分成,而土地賠償款歸阿德所有。 此后10年,雙方相安無事。誰知到了2016年,兩人因收益分配產生糾紛,阿德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阿德認為,房子占用的是村里的集體土地,而阿全并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在該土地上建房。其次,房子建設時并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因此這份合作協議無效。阿德表示,他愿意歸還阿全的51萬元投資款,阿全也應當返還收取的30余萬元租金。 而阿全認為,合伙建房與購買房屋不能混為一談。而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那塊地是阿德的,阿德要求返還租金的主張無法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兩人當初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了出資義務、盈利分配等,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還有,合作協議并未改變土地權屬,案涉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應由相關部門審查認定。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阿德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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