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2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 只因新買的汽車有異味,車主懷疑車內有害物質超標,就狀告汽車銷售商和生產商,索賠35萬余元。近日,湖里法院針對這起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來,李先生于一年多前向廈門一家汽車銷售商購買了一輛汽車,購車價為17萬余元。但是,提車后不久,李先生就發現車內有異味,他懷疑,異味說明車內有害物質超標。之后,經相關部門調解不成后,李先生將銷售商和生產商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對方雙倍賠償購車款及裝潢款,共計35萬余元,還有治療費等損失。 庭審過程中,李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車輛汽車室內空氣質量有害物質是否超標進行鑒定。法院依法委托一鑒定機構鑒定,但是,該機構最終因無室內質量方面的檢測資質和檢測能力,以“無法完成鑒定”為由予以退鑒。于是,李先生申請重新鑒定。然而,之后他又撤回了自己的申請,還自行委托廈門市廈環環境監測服務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并提交了該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 經審理,湖里法院認為,因國家尚未制定乘用車輛內部空氣質量監測技術強制標準,目前僅能參照《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進行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監測。李先生提交的檢測報告是依《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作出的,不能適用于汽車內部空氣質量評價。此外,檢測報告明顯不符合車輛監測環境、溫度的要求。 法院認為,原告李先生提供的檢測報告不能證明訟爭車輛存在缺陷,他主張賠償治療費及雙倍賠償購車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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