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陳軍 通訊員湖法宣)阿賢(化名)從某貿易公司購買了一批進口啤酒,結果因產品沒有中文標簽被監管部門罰沒了。阿賢認為這是貿易公司造成的,將對方訴至法院。近日,湖里區法院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除保質期外無中文標簽 產品涉嫌違法被查處 阿賢是一家食品經營部的老板,2016年9月,他從某貿易公司進了80箱進口啤酒,每箱價格60元。阿賢發現,啤酒罐上除了印有“此日期前最佳”等保質期字樣之外,其余都是由數字或英文字母組成。見罐身包裝精美,阿賢決定以每罐4.5元的價格出售。 一個月后,監管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阿賢出售的這批進口啤酒無中文標簽,涉嫌構成經營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截至案發時,阿賢共售出或飲用進口啤酒15箱。監管部門隨后作出處罰決定,將剩余的65箱啤酒依法扣押,沒收相應違法所得,并罰款2.8萬元。 阿賢很郁悶,他將這一切歸咎于賣給他啤酒的貿易公司,于是將該貿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包括啤酒進價、罰款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3.5萬余元。 被告只賠沒收的部分 其他損失原告自己承擔 阿賢認為,他被處罰都是這批啤酒惹的禍,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貿易公司承擔。 而貿易公司則稱,他們并未向阿賢提供這批進口啤酒,也沒有收到進貨款項。可能中間經過了多個經銷商,雙方的合同關系不成立。因此,阿賢的訴請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這批進口啤酒應當認定為進口預包裝食品,貿易公司提供的產品無中文標簽,未全面履行交貨義務。因此對于被沒收的65箱啤酒,貿易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同時,阿賢在明知沒有中文標簽的情況下,卻沒有及時提出異議,而是將部分貨物進行違法銷售。其行為違反了減損義務,應自行承擔因其違法經營行為擴大的損失,包括被沒收的違法所得以及罰款。 法院判決,貿易公司應賠償被沒收產品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7020元。該判決已正式生效。 【法官提醒】 供貨方要嚴格把關 零售商要誠信經營 承辦本案的法官說,在市場經營銷售過程中,商品的商標及外部包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也是決定其能否在市場上正常銷售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該批啤酒無中文標簽,應為進口預包裝食品,最終被監管部門依法沒收。法官提醒,公司在從事進口貿易生意時,應對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進行嚴格檢驗,避免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場。其次,作為零售商,在知曉進貨商品不合規定的情況下,應當誠信經營,立即向相關部門反映;切忌存在僥幸心理,將這些商品出售給他人。因違法經營所造成的擴大損失,也應由銷售者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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