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整治六類違法行為 《辦法》提出,查處行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教育市民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哪些行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可能會是重點治理“對象”?《辦法》提及,主要有以下六大類: 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2.在人行橫道上坐臥、停留、嬉鬧,妨礙車輛合法通行的; 3.在有設置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不從上述設施通行的; 4.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人行橫道,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5.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 6.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的。 協助維持交通秩序半小時 行人實施上述六大類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含依法受委托的公安機關所屬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可以安排其協助維持交通秩序30分鐘后,免于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違法行為人在協助維持交通秩序時主動作為、認真負責的,經執勤交通警察同意,可提前結束,但不得少于15分鐘。 交警安排違法行為人協助維持交通秩序時,應先指出其違法行為,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調查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詢問當事人是否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協助維持交通秩序,并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確定協助維持交通秩序的時間。 違法行為人在協助維持交通秩序時,交警會提供反光背心、太陽帽等必要的防護裝備,并在結束后,收回防護裝備。 違法行為人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主要包括哪些方面?《辦法》提出,可在交警的帶領或現場監督下,協助指揮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七類情形應當依法處罰 此外,如果違法行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則不適用教育措施,應當依法處罰,具體有: 1.不承認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2.不聽勸阻,或故意逃避查糾的; 3.拒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 4.不愿意協助維持交通秩序,或者在協助維持交通秩序時拒不服從合理安排的; 5.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止協助維持交通秩序的; 6.嚴重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7.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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