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wǎng)7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同檢/文 陶小莫/漫畫)酒后不開車坐在副駕上就沒事嗎?錯!事實上,酒后坐副駕駛座也可能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不久前,同安區(qū)的小伊酒后將車鑰匙輕輕一遞,就成了危險駕駛罪共犯,他雖然只是坐在副駕駛座上,卻與酒駕司機一同被起訴獲刑;無獨有偶,海滄區(qū)的老陳同樣酒后沒有開車,卻被當成危險駕駛罪“共犯”,也和酒駕司機一同被起訴……
昨日,導報記者從同安區(qū)檢察院了解到,經(jīng)該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作出判決,不僅喝酒開車的司機劉某被判刑,坐副駕駛座的小伊也被認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共犯),一同被追究刑責。
檢察官提醒說,車主見到朋友喝酒開車一定要勸阻,而且千萬不能乘坐,否則就是共同犯罪!
案例1
酒后坐副駕,車主被判刑
酒后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被起訴?近日,同安區(qū)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醉駕案件,就出現(xiàn)了酒后坐副駕者與酒駕司機一同被起訴的情況。
這是怎么回事?檢察官解釋說,兩人一同被起訴其實“事出有因”。原來,2018年4月的某一天晚上,小伊與劉某在一起喝酒。散場時,小伊明明知道劉某喝了酒,還讓劉某開自己的車。途經(jīng)交叉口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抽取血液檢測,劉某被查獲時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為13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這起醉駕案的特別之處在于,被告人小伊明知被告人劉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小型汽車交給被告人劉某在道路上駕駛,小伊和劉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可成立共同犯罪。
不久后,小伊被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伊和劉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根據(jù)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應(yīng)認定為共同犯罪。
因此,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喝酒開車的司機劉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車的副駕駛座的小伊也因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獲刑,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2
借車給醉漢,男子被起訴
此前,海滄區(qū)的車主老陳也因為把車借給醉漢開,被海滄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據(jù)悉,2017年年底,朱某和老陳等人在廈門市海滄區(qū)一KTV一起喝酒唱歌。酒后,他們打算回家。朱某看老陳喝得比自己多,覺得自己比較清醒,就“自告奮勇”提出“我來開車”。
當時,老陳看朱某要駕車,也沒多想,就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朱某。
于是,朱某駕駛著老陳的小轎車載著老陳等人離開KTV。不料,行駛至KTV附近紅綠燈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逮個正著。經(jīng)過血液鑒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承辦檢察官經(jīng)審查認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老陳明知朱某飲酒仍提供機動車供其駕駛,二人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需要一并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4月,被告人朱某、老陳被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哪些情形,構(gòu)成“危駕共犯”?
檢察官說,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而且飲酒后不給駕駛員找代駕的行為。
第二種,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第三種,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提醒
酒后坐副駕,還有哪些“坑”?
酒后坐副駕,還有哪些“坑”?對此,檢察官提醒說,不要強迫明知要開車的人去喝酒,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其他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構(gòu)成共同犯罪。
因此,車主不僅自己要做到喝酒不開車,還要時刻提醒身邊的親戚朋友注意,千萬不能縱容喝酒的人開車,否則將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