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未撤離現場 當事人將被罰500元 《辦法》第五條提及,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且有11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具有第7項至第11項情形之一,且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此外,《辦法》第六條提及,各方車輛損失均不超過一萬元(無需辦理保險理賠的不受此限),且沒有《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車輛可以移動的,也應在對現場拍照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要提醒市民的是,如果當事人違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有關規定,應當自行撤離現場卻未撤離而造成交通堵塞的,當事人將被處以500元罰款。 相關鏈接 當場協商處理事故三程序 1.向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服務電話0592-5650110報備; 2.各方當事人應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駕駛事故車輛一起到定損中心或指定的快處點進行事故確認和定損理賠,快處點不具備定損條件的,當事人要到定損中心定損理賠; 3.定損中心或快處點交警或其他專職工作人員,應當收存當事人自行拍攝的現場照片,當事人未拍照的應分別對各方事故車輛拍照取證,指導、協助當事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單》,并將相關照片及駕駛人、車輛信息錄入事故快處系統。 此外,當事人無法在定損中心或快處點工作時間(7:30-19:30)內到達的,可選擇互聯網在線處理或報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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