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類事故情形當事人要保護現場
《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3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4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7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8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的;
9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10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
11有一方車輛損失明顯超過一萬元,且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
海西晨報訊 (記者陳小斌)昨日,記者從廈門交警網獲悉,廈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通知,征求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
據了解,《辦法》對現行的2016年1月6日發布的《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
截至2018年7月30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將書面意見寄至廈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廈門市思明區蓮前西路8號1401室,郵編:361004)或發電子郵件至xmyfb@163.com。
交通事故快處
可按模糊責任定責
在廈門本市行政區域(高速公路除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以下簡稱“財產損失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辦法》快速處理,立即恢復交通。車輛可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再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
此外,適用《辦法》快速處理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的,可依據“模糊責任”規則確定各方責任或調解損害賠償事宜。“模糊責任”規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并共同承擔其他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違規未撤離現場
當事人將被罰500元
《辦法》第五條提及,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且有11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具有第7項至第11項情形之一,且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此外,《辦法》第六條提及,各方車輛損失均不超過一萬元(無需辦理保險理賠的不受此限),且沒有《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車輛可以移動的,也應在對現場拍照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要提醒市民的是,如果當事人違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有關規定,應當自行撤離現場卻未撤離而造成交通堵塞的,當事人將被處以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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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協商處理事故三程序
1.向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服務電話0592-5650110報備;
2.各方當事人應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駕駛事故車輛一起到定損中心或指定的快處點進行事故確認和定損理賠,快處點不具備定損條件的,當事人要到定損中心定損理賠;
3.定損中心或快處點交警或其他專職工作人員,應當收存當事人自行拍攝的現場照片,當事人未拍照的應分別對各方事故車輛拍照取證,指導、協助當事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單》,并將相關照片及駕駛人、車輛信息錄入事故快處系統。
此外,當事人無法在定損中心或快處點工作時間(7:30-19:30)內到達的,可選擇互聯網在線處理或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