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呂嘉捷)今后,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未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罪等,當事人在車輛可以移動的情況下未及時將車輛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可能要面臨500元罰款。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近日發布《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廣泛征求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截至7月30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將書面意見寄至廈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廈門市思明區蓮前西路8號1401室,郵編:361004)或者發電子郵件至xmyfb@163.com。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出臺四個方面15項新措施,提高了輕微事故現場撤離效率,要求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后,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防范二次事故和交通堵塞。 7月26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了《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是結合本市實際,在《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廈公綜〔2016〕6號)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 一般事故應快速撤離現場,可依據“模糊責任”規則定責 《辦法》中提出,在本市行政區域(高速公路除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應當按照本辦法快速處理,立即恢復交通。車輛可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再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當事人未及時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對未撤離的當事人處以500元罰款。 快速處理此類交通事故,可以依據“模糊責任”規則確定各方責任或調解損害賠償事宜: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并共同承擔其他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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