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呂嘉捷)今后,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未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罪等,當事人在車輛可以移動的情況下未及時將車輛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可能要面臨500元罰款。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近日發布《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廣泛征求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截至7月30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將書面意見寄至廈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廈門市思明區蓮前西路8號1401室,郵編:361004)或者發電子郵件至xmyfb@163.com。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出臺四個方面15項新措施,提高了輕微事故現場撤離效率,要求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后,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防范二次事故和交通堵塞。
7月26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了《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是結合本市實際,在《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廈公綜〔2016〕6號)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
一般事故應快速撤離現場,可依據“模糊責任”規則定責
《辦法》中提出,在本市行政區域(高速公路除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應當按照本辦法快速處理,立即恢復交通。車輛可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再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當事人未及時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對未撤離的當事人處以500元罰款。
快速處理此類交通事故,可以依據“模糊責任”規則確定各方責任或調解損害賠償事宜: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并共同承擔其他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11項情況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要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辦法》中提及,發生交通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詳見鏈接)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具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鏈接】
下列情形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四)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七)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八)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的;
(九)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十)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
(十一)有一方車輛損失明顯超過一萬元,且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