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處理和繳款 處理范圍 (一)記分處理 (1)廈門籍車輛在福建(不含高速公路)的交通違法; (2)同車同人,即記分的駕駛證和車主要一致,單位車輛不能處理; (3)罰款200元以下(含); (4)所處理的單次監控違法記分不超過6分,且處理后累積記分不超過11分; (5)駕駛證須為廈門核發,且在車管所登記了有效手機號碼; (6)機動車不能為營運車輛,包括出租、旅游、公交、公路客運及貨運、危化車、校車等。 (二)不記分處理 (1)廈門籍車輛在福建(不含高速公路)的交通違法,或福建籍車輛在廈門(不含高速公路)的交通監控違法; (2)罰款200元以下(含); (3)駕駛證須為廈門核發,且在車管所登記了有效手機號碼; (4)機動車不能為營運車輛,包括出租、旅游、公交、公路客運及貨運、危化車、校車等。 查詢范圍 (1)廈門籍車輛在全國的交通監控違法; (2)非廈門籍車輛在廈門(不含高速公路)的交通監控違法; (3)已作出處罰決定的需根據駕駛證查詢。 繳款范圍 廈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即處罰決定書編號以3502開頭)。 交通違法處理不記分申請 辦理對象 1.廈門籍車輛(非重點、非單位車輛),駕駛證為廈門核發; 2.發生在福建省內(不含高速公路)的交通監控違法; 3.未記錄到機動車駕駛人圖像或人像不清晰; 4.有記分、罰款200元以下的交通監控違法。 (非重點車輛指除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公交客運、旅游客運、出租客運、貨運、教練、危化品運輸、校車以外的車輛。) 辦理方法 申請人通過“e政務”自助處理機完成“刷身份證+刷臉”核驗身份、申請交通違法處理遠程核驗、拍攝申請人正臉照片后,點擊提交申請。 廈門交警將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核驗結果將通過短信發送至申請人所填寫的手機號碼上。如核驗通過,申請人須通過“e政務”便民服務站在線處理相交通違法才能不予記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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