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被判交出撫養(yǎng)權,拒不履行險被拘 男子陳某輸了離婚官司,被判交出撫養(yǎng)權,卻拒交兒子給前妻,為此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還險些被拘留。此前,思明法院曾強制執(zhí)行過這樣一起撫養(yǎng)權糾紛。“我們離婚時,兒子被他強行抱走,他還拒絕讓我們母子見面!”據陳某前妻說,為了兒子的撫養(yǎng)權,雙方此前已經鬧了一年多。即使在法院將孩子判給前妻后,陳某仍然將兒子藏到同安老家,拒不交給前妻。 據悉,此前法院已經針對他們二人的離婚官司作出判決,要求陳某將兒子交給前妻撫養(yǎng)。但判決后,陳某一直拒不履行交付兒子撫養(yǎng)權的義務。 判決之時,寶寶還不滿1歲,被陳某藏在同安長達一年。前妻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孩子已經近兩歲了。 面對法官苦口婆心勸說,陳某仍然拒不交出兒子的撫養(yǎng)權。于是,法官亮出了《拘留決定書》,告訴他如果再不交出孩子,就將對他采取拘留15天的措施。 陳某一聽要拘留15天,態(tài)度立即大轉變,當場向法官表示,他愿意交出兒子。最終,幾個小時之后,陳某的父母就將2歲的寶寶送到了法院。隨后,陳某的前妻也來到法院將寶寶領回家。 律師說法 夫妻離婚,孩子歸誰?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審判實踐中,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法院一般會判決子女隨母親生活,不過如果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未盡到撫養(yǎng)義務,法院也可判決隨父親生活。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男方或女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子女歸其撫養(yǎng):(1)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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