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1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張某為了爭奪孩子撫養權,偷偷藏匿孩子,結果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黃某離婚時被判支付43萬多元給前妻,卻悄悄變賣夫妻共有房屋,還拒絕向前妻支付房屋補償款,結果因拒執獲刑……
打“離婚官司”,咋變成了“刑事犯罪”?近日,頻頻有當事人因為在離婚官司中“耍心機”,結果觸犯刑法,不但沒能占到便宜,還將面臨牢獄之災。
對此,法官提醒說,當事人打“離婚官司”別違法,要“少耍心機”,更要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被依法追究刑責。
案例1
離婚藏匿孩子,他被移送公安
張某和妻子呂女士是通過網絡相識相戀的,網戀不久后二人就結婚了。婚后,夫妻二人生下兒子小寶。
后來,他們夫妻二人在廈門市一小區購置了一套房產。不料,入住新房后,夫妻雙方發生了矛盾,呂女士因此搬回娘家居住。為此,呂女士還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己遭受了家暴。經醫院診斷,呂女士左鼓膜穿孔。
隨后,夫妻感情危機徹底爆發,呂女士兩次向海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對夫妻財產與小寶撫養權作出判決。
2017年8月3日,海滄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張某夫妻二人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判決支持了呂女士的離婚訴求,并將小寶判歸女方撫養。
然而,法院判決后,張某仍然不愿放棄兒子的撫養權,甚至不顧兒子的學業,將兒子強行帶離廈門。因張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作為母親的呂女士向海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立案執行后,承辦人邱法官多次通過電話、郵寄等方式向張某送達執行材料,并敦促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然而,張某于簽收執行文書后便拒接法院電話玩起了失蹤。
為了推進案件執行,法院執行人員多次前往張某位于廈門的居住地及辦公場所查找張某下落,并向其留置了送達法院傳票,但張某仍拒不到庭配合法院執行。
面對被執行人張某的逃避執行,法院認為,張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將孩子交給女方,并且已影響到未成年人小寶的合法權益,其逃避執行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此,2018年5月31日,針對張某拒不執行裁判的行為,海滄法院執行局將該案移送給廈門市公安局海滄分局偵查。
最終,在多方司法壓力下,張某主動現身法院請求和解。近日,張某在法院執行威懾下,將小寶撫養權重新交還給前妻。
法官說,雖然案件執行完畢,但是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行為已涉嫌觸犯法律,接下來,他仍要被移送起訴,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官說法
拒交撫養權,可追究刑責
導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近年來,在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權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相互“搶孩子”的行為較為普遍。夫妻離婚時孩子判給一方撫養,前夫或者前妻不配合,強行將孩子帶走,甚至玩起了“躲貓貓”,致使獲得直接撫養權的一方無法見到孩子。但是,這樣做最終傷害到的是孩子,從真正關心孩子的角度,夫妻雙方應遵守法院判決,盡可能給孩子創造一個充滿溫情的、有利的成長環境。
法官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法院將孩子判給離婚夫妻的一方撫養,而另一方拒不交出孩子的,可以有很多措施應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機關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2
“獨吞”賣房款,男子拒執獲刑
離婚之后,黃某本應履行法院判決,支付43萬余元房屋補償款付給前妻,但他賣掉共有房屋后,卻遲遲未履行付款義務。近日,黃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集美法院受到了審判。
原來,黃某與阿玲自由戀愛于2006年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兩人共同購買了位于集美區的一套房屋。后來,夫妻二人感情破裂,阿玲兩次向集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撫養婚生子,由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2016年10月,集美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由阿玲撫養,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夫妻共有的房產歸黃某所有,黃某應支付阿玲43萬余元的房屋補償款。
離婚案判決生效后不久,黃某就將夫妻共有的房產進行變賣,但是,他拿到賣房款后,卻未向阿玲支付房屋補償款。
為此,阿玲向集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集美法院多次向黃某發出執行通知,并電話告誡黃某拒不執行判決的法律后果,但黃某既不執行判決亦不到庭接受調查。由于黃某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案遲遲無法執行。
“房子已經賣掉了,錢也已投資虧損完了,我現在根本沒錢履行,等我以后賺到錢了再給她吧。”黃某以“投資失敗”為由,拒不執行判決。
最終,鑒于黃某在明顯有能力執行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性質惡劣,法院將黃某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由移送公安機關。隨后,黃某很快被警方抓獲并起訴到法院。
法官說法
賣房不分前妻,拒執構成犯罪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某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完全有能力執行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定義務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過,黃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案例3
被判交出撫養權,拒不履行險被拘
男子陳某輸了離婚官司,被判交出撫養權,卻拒交兒子給前妻,為此被法院強制執行,還險些被拘留。此前,思明法院曾強制執行過這樣一起撫養權糾紛。“我們離婚時,兒子被他強行抱走,他還拒絕讓我們母子見面!”據陳某前妻說,為了兒子的撫養權,雙方此前已經鬧了一年多。即使在法院將孩子判給前妻后,陳某仍然將兒子藏到同安老家,拒不交給前妻。
據悉,此前法院已經針對他們二人的離婚官司作出判決,要求陳某將兒子交給前妻撫養。但判決后,陳某一直拒不履行交付兒子撫養權的義務。
判決之時,寶寶還不滿1歲,被陳某藏在同安長達一年。前妻申請強制執行時,孩子已經近兩歲了。
面對法官苦口婆心勸說,陳某仍然拒不交出兒子的撫養權。于是,法官亮出了《拘留決定書》,告訴他如果再不交出孩子,就將對他采取拘留15天的措施。
陳某一聽要拘留15天,態度立即大轉變,當場向法官表示,他愿意交出兒子。最終,幾個小時之后,陳某的父母就將2歲的寶寶送到了法院。隨后,陳某的前妻也來到法院將寶寶領回家。
律師說法
夫妻離婚,孩子歸誰?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審判實踐中,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法院一般會判決子女隨母親生活,不過如果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未盡到撫養義務,法院也可判決隨父親生活。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男方或女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子女歸其撫養:(1)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