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陳佩珊通訊員湖法宣)2016年8月,阿軍向小貴夫婦購買其名下房產,購房款191萬元。雙方簽訂了《房產買賣居間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購房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85萬元,第二次91萬元,最后一次為房產過戶當日,付款15萬元。隨后,阿軍支付了前兩筆購房款,并在支付第二筆款項后實際占有了該房產。 同年9月5日,小貴夫婦辦理了該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證書,登記權利人為小貴。因小貴夫婦與案外人有民間借貸糾紛,他們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當天,外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該房產。阿軍向查封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該法院中止執行。然而,過戶手續遲遲未辦理,原因一是小貴夫婦反口不認,認為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協議上僅有小貴一人簽字,協議無效;二是手續辦理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于是,阿軍到法院起訴小貴夫婦,主張《協議書》有效,小貴夫婦應協助他辦理過戶手續。經審理,湖里法院認為,小貴夫婦共同通過公證方式將房產出售事宜委托給第三人,足以認定這是雙方的共同意愿。《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至于小貴夫婦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因辦理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法院駁回該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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