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拖延時間 “吃到”萬元罰單 ?? 法官:濫用管轄權異議浪費司法資源,依法應處罰 東南網9月1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當事人為了拖延時間,濫用管轄權異議,擾亂司法審判,該如何處罰?近日,海滄法院開出了一張10000元罰單,這張罰單罰的是一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被告。 據法官介紹,有些當事人、代理人想拖延時間,采取答辯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的方法,隨便編造個理由提出異議。在目前各級法院案件數量激增的背景下,此舉無疑是對審判資源的浪費,也將擾亂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為了拖延時間 被告濫用管轄權異議 此前,海滄法院在審理林先生與周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周某以其經常居住地在湖里區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訟爭《房產買賣協議》第十一條約定:“……如協議發生爭議,三方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上述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因涉案房屋位于廈門市海滄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故依法裁定駁回周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周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訴,理由仍是其長期居住地為湖里區。但是,二審期間,周某仍未舉證。其實,他只是故意在拖延時間。 今年7月31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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