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付出代價 被法院罰款10000元 廈門中院終審裁定后,近日,海滄法院針對被告周某開出了一張“罰單”,即《(2018)閩0205司懲1號決定書》。法院在這份《決定書》中指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故意遲延或拖延訴訟,或干擾訴訟的進行。本案中,周某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即其經常居住地位于廈門市湖里區,但他自始至終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同時在《房產買賣協議》已經明確約定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海滄法院有管轄權的情況下(該約定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仍對本案提出管轄權異議,明顯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干擾了法庭對本案的庭審安排,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同時,在法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后,周某仍以同樣的理由上訴,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 因此,海滄法院決定,對周某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罰款10000元。據悉,近日周某已在指定期限內繳交了罰款。 法官說法 鉆空子拖時間,依法應予懲罰 法官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設立管轄權異議制度有利于糾正一審法院立案審查階段對案件管轄權的判斷錯誤。但本是利好的舉措卻常常被人鉆了空子,因為管轄權異議提出后,一審裁定駁回到二審終審裁定作出,只需花費不到100元的訴訟費,而拖延的時間卻能有至少幾個月。 法官說,管轄權異議一經提起,需耗費一定時日,占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打亂正常的訴訟秩序。同時不排除管轄權異議人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實施惡意轉移財產等損害對方當事人的行為。 因此,此次海滄法院決定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予以懲罰,也給其他想拖延訴訟的當事人敲響了警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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