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陳泥 通訊員 翁倩)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2018年第四季度屬期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納稅人從10月起就能提前享受到個人所得稅的減稅紅利。稅務部門昨日提醒納稅人,2018年第四季度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注意工資薪金所得的實際發放時間,避免適用錯誤減除費用標準與稅率表。 9月工資10月發,如何繳納個稅? 誤區:一種是認為本應于2018年9月發放的工資,如果延至10月再發放,那么10月份拿到的兩筆工資可以分開作為兩個月工資計算稅款。 稅務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是按月計征的,因此若將9月工資延遲到10月發放,都應合并作為10月份工薪所得,按照個稅新法過渡期的減除費用和按月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9月發的工資10月申報,如何繳納個稅? 誤區:另一種是認為只要是在2018年10月進行申報的工資、薪金所得,都能按5000元減除費用標準進行納稅。 稅務人員: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10月份申報的工資、薪金所得若為9月份發放的,則不屬于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仍適用3500元減除費用。 提醒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個稅新規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政策執行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實施的準備階段,在此期間,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還不能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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