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構成騙取貸款罪 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廈門某雨具公司多次以欺騙的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數額達2420萬元,給銀行造成本金426萬余元無法收回的重大損失。孫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潘某協助被告單位騙取銀行貸款共計615萬元,廈門某雨具公司、孫某、潘某的行為均構成騙取貸款罪。 本案第一起、第五起犯罪是共同犯罪。廈門某雨具公司、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廈門某雨具公司在案發后又歸還貸款本金20萬元,對廈門某雨具公司、孫某、潘某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為何構成騙取貸款罪? 該案的承辦法官表示,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之所以認定本案構成騙取貸款罪,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本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取得了銀行的貸款,被告單位對涉案物流公司并沒有到期的應收貨款,孫某、潘某共謀提供了具有應收貨款的虛假材料;另一方面,本案給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綜上,應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孫某、潘某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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