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張平原
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集法宣) 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公司實際經營者偽造文件及印章,多次以欺騙的手段取得銀行貸款高達2420萬元,并給銀行造成本金426萬余元無法收回的重大損失。
近日,廈門集美法院發布了一起騙取貸款罪案,判處被告公司罰金20萬元,并繼續向銀行支付剩余的貸款本金406萬余元,公司實際經營者及協助騙取貸款的人員獲刑一至二年,并處罰金5萬至10萬元。
案發
虛構應收賬款事由 獲得銀行授信
2015年8月,廈門某雨具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實際經營者孫某化名“吳某”并虛構對廈門某物流公司存在應收賬款的事由,向某銀行廈門分行申請取得“有追索權國內賣方保理授信”(指企業將在國內采用賒銷方式進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銀行,銀行向其提供包括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等綜合性的金融服務)1000萬元。
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授信期間,該雨具公司先后7次偽造《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等文件,制造將從物流公司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的假象,由此申請到銀行共計2420萬元的貸款。
為了取得銀行的信任,從第一起貸款到第五起貸款,孫某授意物流公司員工潘某代表物流公司,在該公司辦公場所內使用虛假的“廈門某物流公司”公章,在孫某事先偽造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等貸款材料上蓋章。此外,還授意潘某代表物流公司,在該公司辦公場所內接待銀行核實該貸款材料的員工,以此分別騙取銀行280萬元、335萬元的貸款。
因巨額貸款無法收回,銀行審查發現,該雨具公司對物流公司的應收賬款存在虛假的情況,遂于2016年12月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后孫某、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截至2016年11月20日,該雨具公司對前五筆貸款已按期還本付息,后二筆貸款仍有本金426萬余元未按時歸還。
判決
構成騙取貸款罪 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廈門某雨具公司多次以欺騙的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數額達2420萬元,給銀行造成本金426萬余元無法收回的重大損失。孫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潘某協助被告單位騙取銀行貸款共計615萬元,廈門某雨具公司、孫某、潘某的行為均構成騙取貸款罪。
本案第一起、第五起犯罪是共同犯罪。廈門某雨具公司、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廈門某雨具公司在案發后又歸還貸款本金20萬元,對廈門某雨具公司、孫某、潘某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為何構成騙取貸款罪?
該案的承辦法官表示,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之所以認定本案構成騙取貸款罪,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本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取得了銀行的貸款,被告單位對涉案物流公司并沒有到期的應收貨款,孫某、潘某共謀提供了具有應收貨款的虛假材料;另一方面,本案給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綜上,應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孫某、潘某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