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25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田圓 通訊員 陳寶清)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 沒有辦理任何資質,廈門市一男子卻擅自在承包地上開設大規模養豬場,造成大面積環境污染。不久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福建省環保志愿者協會與被告葉某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葉某支付環境污染賠償款91.75萬元至政府財政專戶用于環境生態修復,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作為廈門市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本案受到了廣泛關注。環境“有價”,違法必究,也無疑給社會大眾敲響了警鐘。 追究責任 環保協會將養豬人告上法庭 2017年10月,福建省環保志愿者協會的一紙訴狀,將廈門男子葉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的原告福建省環保志愿者協會是民間組織,由熱衷環保公益事業的企業、志愿者等參加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為何要狀告個人?事情還得從十五年前說起。 原來,在2003年至2005年期間,葉某在未取得相應的備案、審批手續情形下,擅自在承包地塊上陸續建設豬舍、管理房及固化地用于開辦規模化生豬養殖場,養殖場總占地面積達1.4萬多平方米,生豬養殖規模近1.5萬頭。經環保機構測定,葉某養殖場距離四周村莊及道路的直線距離為500余米,位于政府規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內。不僅如此,葉某也未采取措施對畜禽的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處理。 2016年11月,廈門市環保局同安分局對葉某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停止規模化生豬養殖,并自行處理生豬、關閉或拆除養殖場。2017年1月,該養殖場被拆除;同時,城管部門認為葉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7年8月,該養殖場被確定為生豬退養轉產轉業項目;2018年1月,該生豬退養轉產轉業項目經驗收合格…… 行政處罰雖然開出,后續整改也在進行中,但已造成的環境損害如何賠償?福建省環保志愿者協會認為,被告葉某應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為此,協會向廈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150萬元,款項支付至財政專戶用于生態修復,并公開賠禮道歉。 如何定損 中院發揮能動性解決審理難點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葉某規模化生豬養殖環境污染現場滅失后,如何認定環境損害后果。”本案的承辦法官王池解析稱,“特別是在環境污染方面公共利益的損害后果更是本案審理的難點。” 面對審理難點,廈門中院發揮出了司法能動性。在本案當事人因環境污染現場滅失而對損害后果存有重大爭議下,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查明環境污染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或者檢測數據”的規定,啟動環境損害后果司法鑒定。 “公益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有所區別,注意到這一點,就要發揮適度的職權主義原則,在當事人對本案是否鑒定及鑒定機構選定上出現爭議時,依職權啟動對環境損害后果的鑒定,并指定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王池介紹說,最后是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出具環境損害后果鑒定意見。 虛擬治理成本法屬環境價值評估方法之一,在目前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實踐中逐步應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該案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解決了環境污染現場滅失下損害后果評估鑒定的難題。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2018年5月經現場勘驗,該養殖現場已滅失,全部改造為蔬菜大棚。廈門中院依職權將本案涉及的環境損害后果評估移送選定的歷思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作出的意見書載明:葉某因生豬養殖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環境損害總價值為91.75萬元。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葉某在禁養區內從事規模化生豬養殖,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且環境污染綜合化處理,造成環境污染損害后果。福建歷思司法鑒定所作為具備相關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其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評估,并無不當,且符合本案的實際情形,故其鑒定意見可以作為本案環境損害后果的認定依據。 因此,廈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養殖場老板葉某支付環境污染賠償款91.75萬元至政府財政專戶,用于環境生態修復。 敲響警鐘 保護環境應發動全社會力量 生態環境屬于典型的公共資源,為了減少“公地悲劇”現象,有效遏制“搭生態環境便車”行為,貫徹“環境有價、利用付費、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有權對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本案中,原告福建省環保志愿者協會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協會章程、相關榮譽證書等,符合“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等要求,法院認為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所以予以受理。 “以往,針對環境破壞提出的訴訟主體主要是政府部門,而在該起案件中,是由社會公益組織作為原告提出的。有了民間力量的支持,在推動環保事業發展的道路上,環保部門不再是‘單槍匹馬’。”廈門市環保局同安分局副局長張碰奎說。 “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張碰奎說,“這個案件從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環境是‘有價’的,讓破壞環境者對所作所為付出經濟賠償,很有必要。不管是誰,無論從事什么樣的生產經營活動,都應該牢記自身需要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誰都不能肆無忌憚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求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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