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嬰兒車乘商場扶梯 老人被撞骨折 經法院調解,超市及外圍商場各賠4000元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老人推嬰兒車乘坐自動手扶梯卡住,結果被身后的購物車撞至腰部骨折。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超市及外圍商場各賠4000元。 事發(fā):老人乘坐扶梯時被撞傷 2018年1月1日上午,62歲的宋某(化名)在廈門某超市購買商品后,推著嬰兒車乘坐自動手扶梯上樓,到扶梯終端時嬰兒車竟被自動手扶梯卡住了。焦急的宋某來回挪動嬰兒車,但因自動手扶梯未停,其身后顧客的購物車隨著自動手扶梯前行撞向她,致其摔倒在地。 宋某的家屬知曉情況后立即趕到現場,超市的員工隨同宋某及其家屬一起前往醫(yī)院。宋某接受治療,經診斷為腰椎體壓縮性骨折,住院4天。 自動手扶梯末端恰好是超市與外圍商場的交界處,廈門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是該外圍商場的總承租方。在隨后的協(xié)商賠償事宜的過程中,宋某家屬與某購物中心公司、某超市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故宋某便將二者起訴至海滄法院。 調解:商場和超市分擔責任 調解過程中,兩被告表示,事發(fā)當日正好處于元旦假期人流量高峰期,扶梯旁已設置禁止攜帶嬰兒車入內的警告標識,廣播也有播放注意事項,還安排有工作人員在扶梯旁值守,只是事發(fā)時工作人員正好暫離崗位。因此,宋某攜帶嬰兒車乘坐扶梯存在一定過錯,且事發(fā)位置特殊,正好處于超市與外圍商場交界處,因此在賠償責任的承擔上各方均存在爭議。 經海滄法院對外圍商場承租方及超市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釋明,兩被告均表示愿意共同賠償宋某,最終以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商場負有 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此類案件中應堅持過錯責任“嚴格化”的立場。在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當基于其所受損害的事實,提出賠償義務人負有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所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則應就其已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進行抗辯,這樣才能兼顧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與利益平衡。 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義務。也就是說,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筑物、運輸工具、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體現在應配備適當的人員為參與社會活動的他人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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