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新規”如何執行?律師建議:
市民拍照可作為處罰依據
東南網10月1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林毅彬/文)近年來,頻頻發生的狗傷人事件,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人們憂心忡忡的同時,希望相關部門加強整治。
9月30日,《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從源頭上進行規范。
新《條例》明確,業主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鏈牽引,對于大型犬,還應當為其配戴嘴套;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犬只的,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違反規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處罰。
新規出臺后,不文明養犬行為是否有所改觀?各方反應又是如何?連日來,記者展開調查。
相較于舊條例,新條例有哪些突破?相關專家也進行了解讀。
調查1
公園里,市民遛狗更文明
一個月前,多名市民反映:湖里和通里旁的仙岳山公園小廣場,成了養狗者的“交流基地”,且絕大多數不牽狗繩。幾天前的傍晚,記者來到這里,發現這一現象改觀不少。
市民劉阿姨說:“這段時間物業經常宣傳養狗的新規定,說要處罰那些不文明養狗的人,所以大家都比較配合,把狗狗看得很緊。”
記者現場看到,來此遛狗的4名市民手上都牽著狗繩,其中一名女士手拿“長棍”。“這是用來清理狗大便的。”說著,她從包里掏出一個厚厚的塑料袋,“清理完就裝袋里丟掉”。
對于新規,幾名養狗人士都很支持。資深養狗人蔡女士說:“養狗的樂趣應該服從社會秩序。給別人找麻煩,就是給自己找麻煩。”
在南湖公園,記者看到,三三兩兩的遛狗人牽著小狗走進公園,其中一名身形剽悍的男士牽著大型犬,一刻不停緊跟著。“看了(新規)新聞,其實廈門早就有這樣的規定了。”他說,平時他都帶狗到人少的地方,養大型犬更應該注意。
然而,還是有小部分市民沒拉狗繩。一名女士走到湖邊,解開了狗狗的繩索,讓它撒歡,自己玩起手機。
同樣的情況,也在白鷺洲公園出現。但記者觀察,相比此前,大家遛狗的自覺性似乎更高了,大多數人了解新規。
新規出臺半月,廈門一家寵物用品網絡賣家鄒小姐向記者透露,她店鋪的狗繩狗套連日來銷量猛增,“以前一個月最多賣10條,現在半個月就賣了十幾條了”。
調查2
小區里,不拴狗繩狀況改觀
海滄區新寶成花園小區門口,一家花店長期“放養”著一只大狗。
業主鄭女士反映:“這只狗天天呆在店門口,經常吸引流浪狗過來,有時候還會跑進小區里溜達,很嚇人。我們跟店家反映好多次了,他們就是不聽,還說他家的狗不咬人。”這樣的現象存在兩年多了,很多業主和物業勸導過好幾次都沒用,也拿對方沒辦法。
新規出臺后,“養犬規定”成了小區群里熱議的話題。“遇到沒牽繩的,大家都會勸導,他們也很配合。現在有法可依了,對那家花店,我們要聯合物業拿起法律武器了。”鄭女士表示。
昨日,記者來到該花店,遠遠便看到一只白色的中型犬在小區門口徘徊。女店員說,這只狗是老板從小養到大的,從未咬過人,“現在狗狗懷孕了,不能拴,等它生完了,就告訴老板拴起來或者是放到別的地方養”。
該小區的大唐物業負責人向記者介紹,物業一向重視居民養狗問題,現在小區里遛狗不牽繩的狀況改觀很多。同時,物業貼出很多告示,宣導省里新規,倡導文明養犬。至于花店的“散養狗”,該負責人表示,將與業委會一道,合理合法解決。
部門回應
擴大處罰范圍加大處罰力度
記者從廈門城管部門和警方了解到,新條例對不文明養犬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擴大了處罰范圍,明確了處罰主體。對不戴嘴套、不牽狗繩等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而此前,對于狗咬人等情節嚴重的行為才由公安機關介入處罰。
據介紹,此前的《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及《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均對養犬不文明行為作出規制和處罰,但適用范圍僅限于廈門島內,而新《條例》可謂全面升級,適用于全省物業管理范圍內,其力度更大。
新規有何不同?執行有何難點?
新舊規定有何不同?如何執行?執行中存在哪些難點?廈門市物業協會法律顧問、上海段和段(廈門)律師事務所傅劍平律師進行了細致解析。
1.細化法規內容
新規對犬只飼養以及攜犬出戶的行為進行規范,并設置了相應的責任要求。舊物業條例僅概括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而新條例第五十一條還另起一款,特別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犬只的,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鏈牽引,攜大型犬出戶時,還應為其配戴嘴套。
2.擴大管理要求
舊條例,僅將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和裝飾裝修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物業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以及24小時內報告業委會和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范圍。而新條例明確規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或臨時管理規約的,一并納入物業企業職權。也就是說,沒有按照規定飼養犬只和攜犬出戶的行為,納入了物業企業的勸阻、制止以及報告的職責范圍。
3.明確法律責任
新條例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物業企業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養犬規定的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行政管理部門,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若物業企業對已發現的違反規定飼養犬只和攜犬出戶的行為沒有進行勸阻、制止,導致狗傷人等事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在執行上,對于違反規定的,新條例也明確對于上述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一般情況下,其他業主一旦發現上述情況可以直接向物業反映,要求其跟進履行勸阻、制止的職責。同時,物業在管理服務過程中就必須注意了解小區內犬只飼養情況。
執行的難點在于,一旦其他業主發現違反規定飼養犬只和攜犬出戶的行為,如何及時通知物業企業?物業企業接到報告后能否及時派人處理?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證據固定,作為事后有關部門的處罰依據?
對此傅律師建議:物業企業應當建立小區犬只管理登記以及舉報投訴制度;對于違反規定飼養犬只和攜犬出戶的行為,最好事先拍照留存,有可能的話應在有視頻監控的地方處理,以便相關證據成為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