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吳海奎 通訊員 沈盛湘)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防洪、供水、生態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廈門市全面推行湖長制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在全市湖泊、水庫、山塘、池塘等所有水域(以下簡稱“湖泊”)全面推行湖長制,加強湖泊管理保護,維護湖泊健康生命,為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和“五大發展”示范市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主要目標 全面建成湖泊健康保障體系 2018年9月底,在全市湖泊推行湖長制,構建起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湖泊管理保護機制。 2018年底,重要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率保持100%。 2020年,區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5%;主要湖泊水庫水質達標率總體保持穩定向好,水質達標率總體達到60%以上。全面建成湖泊健康保障體系,實現水域不萎縮、功能不衰退、生態不退化,環境優美、水清岸綠。 建立健全三級組織體系 《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把湖長制納入河長制工作體系,實現湖長制與河長制的有機銜接、無縫融合。建立健全市、區、鎮(街道)三級河湖長組織體系。 按照《方案》,筼筜湖設市級湖長1名,由市政府領導兼任,負責筼筜湖管理保護;思明、湖里區分級分區設立筼筜湖湖長。 區級湖泊主要有三類,一是湖里區五緣灣內灣、海滄區海滄湖等近岸海域內灣湖泊;二是集美區石兜水庫(包括坂頭水庫)、杏林灣水庫,同安區汀溪水庫(包括溪東水庫)、蓮花水庫和竹壩水庫等中型水庫;三是湖邊水庫、古宅水庫等具有城鎮供水任務的小型水庫。上述湖泊、水庫的湖長由區委或區政府領導擔任,負責領導相應湖泊管理保護。有關鎮(街道)分區設立湖長。 《方案》明確,最高層級湖長是湖泊管理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要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確定湖泊管理保護目標任務,協調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轄區內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湖泊管理保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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