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挨罰告交警 被法院駁回 原來這名市民把車停在停車場人行道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集法宣)在停車場內的人行道上停車,被罰200元后,司機將交警部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近日,廈門集美法院發布了一起不服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案件,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小洪(化名)的訴訟請求。 今年1月一天上午,小洪駕駛車輛進入廈門某大廈停車場,將車停在停車場內的人行道上。交警巡查發現后,開具交通違法告知單放在該車的前擋風玻璃上。小洪到交警部門處理,被處以200元罰款,因不服處罰決定書,于當日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小洪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前述處罰決定以及復議決定。 “開進大廈停車場時,我是通過電子感應欄桿進入的,并且有收費?!毙『檎f自己的停車時間很短,駛離時還繳交了五元停車費。小洪認為只要看到有停車場所標識及出入有相應管理措施的地方都可以停車,若繳交部門認為該地點不能停車,應該拆除此停車場的相應管理設施,并且設置相應的禁停標識。 交警部門認為,雖然案涉大廈停車場屬于公共停車場,但在《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明確指出,機動車停放者應當在劃定的車位內按照標示停放車輛,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駕駛車輛所停放的位置并未在該停車場所施劃的停車位內,亦不在政府所施劃的停車泊位上,支付相應停車費不改變其違法停車的法律性質,交警部門對其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定。關于小洪提出的停車場施劃的停車位不合理的問題,依法不屬于交警部門的職權范疇,小洪可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小洪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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