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陳某(化名)因生活需要向自己的妹夫借款10000元,妹夫多次催討依舊無功而返。陳某主張妹夫租有自己的一片菜園,該借款已用其欠下的土地租金抵償;妹夫則稱自己早已付清租金,欠款依舊存在。究竟是誰在撒謊?近日,湖里法院發布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2009年3月28日,陳某向妹夫王某(化名)借款10000元,立下借據卻未約定還款日期。此后,王某多次催討陳某還款未果,遂訴至湖里法院。 原來,王某自2001年3月起向陳某租下其位于湖里區某村的一片菜園,租金為每年5500元,兩年一付,2011年起在原租金的基礎上增加20%。陳某說,王某并沒有支付從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包括增值部分在內一共13200元的土地租金,因此,已經抵償了借款。王某卻表示,自己已將11000元租金支付給了陳某。 據了解,自2015年3月起,王某未依約支付土地租金,陳某便將其告到湖里法院。湖里法院經審理,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判決,判兩人的租賃合同無效,王某應歸還土地給陳某并支付占用費。 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廈門中院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3月28日,判決生效后,王某就將24000元占用費支付給了陳某。 查清具體情況后,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陳某欠有王某10000元的情況下,王某仍稱自己向陳某支付了11000元租金,明顯有違常理,且王某并沒有提交能夠證明自己已支付租金的證據。 其次,訟爭借款發生在2009年3月,至今已逾9年,在此期間,陳某曾起訴要求王某支付占用費。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王某卻始終沒有提出陳某還欠有自己10000元的債務問題,還支付了24000元占用費,因此,陳某所言顯然更具合理性。 綜合上述分析,湖里法院采納陳某的抗辯意見,王某要求陳某返還借款10000元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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