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林先生向湖里區勞仲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0元。 2017年9月30日,湖里區勞仲委作出裁決,要求公司支付林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0元。不過,公司不服該裁決,又起訴至海滄法院。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其無需支付林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60000元。 為了證明自己開除員工是有依據的,公司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該公司人事部的《工作制度》,其中第4條載明“……員工不服從管理,消極怠工,造成公司嚴重經濟損失的予以辭退……” 不過,面對公司起訴,林先生答辯說,公司辭退自己的行為存在違法性,辭退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60000元。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公司辭退林先生屬違法解除雙方合同關系,該公司依法應向林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此,判決駁回該公司的全部訴求,并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0元。 法官說法 公司制度應告知,否則沒有約束力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還要將該規章制度公示,告知勞動者。而且,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公司并未舉證林先生存在“不服從公司領導安排,消極怠工,對本職工作未能盡到應有的工作職責,影響極其惡劣,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因此,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公司舉證的《工作制度》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已將該《工作制度》公示或已告知林先生,因此該《工作制度》依法對林先生不產生約束力。 所以,法院認定該公司向林先生發出《辭退通知書》,屬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公司依法應向林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
相關閱讀:
- [ 10-22]廈門海事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周內金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 [ 09-02]廈大通報“田佳良事件”處置情況:開除黨籍 退學
- [ 07-25]廈門市公安局警務保障部原主任于曉強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 [ 07-11]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楊江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 [ 06-14]廈門原國企監事會主席被開除黨籍公職
- [ 05-23]廈門外初中小語種面試 不少學生被古詩詞難倒|南安一幼師揮美工刀嚇娃被開除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