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睡覺,是否可以開除? 此前,涉臺法庭也審理過一起員工因“上班睡覺”引發的勞動爭議官司。 勞動者胡先生受雇于一個臺資塑膠公司,不久前,公司以胡先生上班時間睡覺,嚴重違反被告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將胡先生開除。 據公司介紹,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上班時間睡覺者,一律記三個大過并開除處理,當天工資以曠職論處”。 但是,胡先生不服開除決定,為此將公司告上法庭。他起訴稱,自己上班期間并沒有睡覺,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由于公司未能舉證胡先生在上班時間存在睡覺的情形,因此判決支持了胡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開除員工,需要保存證據 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以適當方式保存相關事證,以免日后產生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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