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滄法院宣判首起“保護傘”案 村委會主任獲刑8年9個月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海法宣)昨日,廈門海滄法院宣判了該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首起“保護傘”案件。海滄區青礁村村委會原主任顏某秋被判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獲有期徒刑8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沒收個人財產35萬元。此外,他還應與顏某敏共同退賠海滄區青礁村民委員會人民幣481.596萬元,被繼續追繳受賄所得40萬元及已退還行賄人的行賄款9萬元。 2010年4月,青新隧道工程開始施工,顏某秋與顏某敏(已判刑)帶人阻撓施工,逼迫施工單位將工程地材項目交與其二人。之后,經海滄區政府專題會議及海滄街道協調處理,青礁村集體取得洞渣處理權。 然而,顏某秋得知海滄區政府將洞渣處理權給予青礁村集體后,不僅沒有如實向村兩委通報該情況,還利用擔任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私自以村委會名義出具介紹信,推薦其實際控制的僑生勞務隊承接處理洞渣,由顏某敏實際操縱地材供應。顏某秋與顏某敏共同出售洞渣牟利。 2011年至2015年,施工方先后向顏某敏及其指定的賬戶支付地材款共計107.7707萬元。經廈門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洞渣的開采后洞口收購價為481.596萬元。 其實,早在競選村委會主任之際,顏某秋就動起了歪念頭。2009年,顏某秋競選村會主任期間,收受顏某敏和顏某武等給予的錢款40萬元。競選成功后,他則利用村委會主任身份關照顏某敏、顏某武的生意。 今年7月5日,顏某秋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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