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陳泥)因在所售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餡餅”“鼓浪嶼特產”字樣,廈門市譽海食品有限公司與“鼓浪嶼”商標持有者廈門興茂貿易有限公司在過去4年間,曾三次對簿公堂。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7年底對該案做出終審宣判,判決譽海公司停止在包裝使用上的侵權行為,并支付50萬元賠償金。但譽海公司對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譽海公司的再審申請,這起圍繞“鼓浪嶼”傳統老字號商標引發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終于畫上句號。 焦點1 餡餅標注“鼓浪嶼特產”是否侵權? 譽海公司在再審申請中辯稱,“鼓浪嶼餡餅”是廈門傳統風味小吃、鼓浪嶼特產,鼓浪嶼有制作餡餅的悠久歷史。該公司在餡餅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餡餅”是對地方特色產品的描述性使用,沒有突出“鼓浪嶼”,不具有商標意義。而且該公司在包裝盒上同時使用其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譽海+圖形”,足以區分商品的來源,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譽海公司未經興茂公司許可,在與興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餡餅的包裝盒上,突出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鼓浪嶼”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其次,本案中,鼓浪嶼雖為地名,但興茂公司通過長期在餡餅商品上使用“鼓浪嶼”商標,已獲得區分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而不再是作為地名的第一含義。譽海公司在餡餅商品上商標性使用“鼓浪嶼”商標,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正當使用。因此,二審法院認定譽海公司在餡餅包裝盒上使用“鼓浪嶼”標志構成侵害興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并無不當。譽海公司關于該公司屬于正當使用“鼓浪嶼”標志的再審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焦點2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譽海公司在產品包裝盒側面標注“鼓浪嶼特產”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審理認為,餡餅并非鼓浪嶼島上的特產。譽海公司的生產地址為廈門同安工業集中區思明園106號二層,并非位于鼓浪嶼,其在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特產”,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餡餅產自鼓浪嶼。而興茂公司在餡餅產品上核準注冊的“鼓浪嶼”注冊商標,是福建省著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在“鼓浪嶼餡餅”已經與興茂公司形成惟一對應關系的情況下,譽海公司在餡餅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特產”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因此,二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譽海公司關于其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再審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 說法 明確保護邊界 更好維護 注冊商標權人利益 “他人無正當理由對注冊商標中的地名元素進行使用,即使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因違反誠實信用且易造成市場混淆的,也可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針對這起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廈門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訪時指出,該案的判決,明晰了作為含有地名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的保護邊界,也較好地保護了注冊商標權人的利益。 記者昨日也從興茂公司負責人曾華山處了解到,目前除了譽海公司,還有幾家同行在餡餅包裝上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興茂公司也在與其交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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