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申報“被入職”怎么辦? 專訪廈門稅務專家,解惑市民最關心的個稅問題 海西晨報訊(記者 鐘寶坤 白若雪 通訊員 夏稅軒)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均可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此前,2018年12月31日,個稅APP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功能啟用。 記者了解到,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個人自行申報,因此廣大納稅人主動了解相關政策,正確填寫享受6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非常關鍵,不少納稅人對此有許多疑問。為此,晨報記者專訪了廈門稅務個稅專家,就大家最關心的個稅申報問題一一分享。 “納稅人報信息時,無論是選擇在扣繳單位發工資時享受扣除,還是選擇在次年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都需填寫并報送相關信息。”廈門市稅務局個稅處吳來成提醒,部分扣除項目需要納稅人留存必備資料,包括:住房貸款合同、住房租賃合同等。留存資料不需要提交,留存備查五年即可。未來稅務部門還將通過部門信息共享進行事后核驗,減輕納稅人負擔。 疑問解答 1問:自然人APP端出現任職受雇單位,而自己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怎么辦? 答:只要該公司給您做過雇員個人信息報送,且未填報離職日期,就會出現在您“個人所得稅”APP的任職受雇信息中。 解決辦法如下: (1)如果您曾經在該單位任職,可在APP個人中心的任職受雇信息中點開該公司,然后在右上角點擊“申訴”,選擇“曾經任職”方式。稅務機關會將信息反饋給該公司,由該公司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把人員信息修改成離職狀態。 (2)如果您從未在該單位任職,您可在APP個人中心的任職受雇信息中點開該公司,然后在右上角點擊“申訴”,選擇“從未任職”方式,把情況反饋給該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展開調查。點擊申訴后,APP中的相關任職信息將不再顯示。處理結果會通過APP主頁的消息提醒向您反饋。 2問:如果員工一年內都沒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給扣繳義務人怎么辦? 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員工如果沒有及時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給扣繳義務人,以致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稅時未享受扣除的,員工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算清繳申報時辦理扣除。 3問:若納稅人選擇由扣繳義務人方式扣除個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每月都向扣繳義務人提交專項附加扣除電子表格? 答:對于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每個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一次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即可,無需按月提供。 4問:單位員工如果在2019年1月沒有采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3月才開始采集,存在多繳稅的情況嗎? 答:綜合所得采用累計預扣法計稅: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基本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這種情況對員工個人來說,在專項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會多預繳稅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報時會累計扣除前幾個月的總和,如果稅款為負值,暫不退稅,一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月-6月進行個人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多退少補。 5問:員工沒能及時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給扣繳義務人,可不可以下個月補報? 答:扣繳義務人根據員工提交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計算應預扣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納稅申報。如果員工未能及時報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補報,由扣繳義務人在當年剩余月份發放工資時補扣,不影響員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比如,員工A在2019年3月向單位首次報送其正在上幼兒園的4歲女兒相關信息,則3月該員工可在本單位發工資時累計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為3000元(1000元/月×3個月)。到4月,該員工在本單位發工資時累計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4000元(1000元/月×4個月)。 6問:一個月同時租住兩處住房或者年度中間換租,造成中間有重疊租賃月份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答:一個月同時租住兩處住房的,只能填寫一處;年度中間月份更換租賃住房的,不能填寫兩處租賃日期有交叉的住房租金信息。若有重疊租賃月份的,則將上次已填報的住房租金的有效期止提前終止,或者新增住房租金信息租賃期起必須晚于上次已填報的住房租賃期止所屬月份。 7問:納稅人在公安系統中改姓名了,扣繳客戶端如何修改? 答:點擊“獲取反饋”獲取的身份驗證狀態如果顯示“待驗證”、“驗證中”或“驗證不通過”的情況,納稅人可直接在人員信息采集模塊中進行修改;如果顯示“驗證通過”,則納稅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稅務大廳進行自然人關鍵信息變更,更正后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進行特殊情形處理,下載更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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