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遭丈夫毆打 妻子申請保護令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昨日正值《反家暴法》實施三周年,海滄法院發布了一起家暴的典型案例,讓我們一起對家庭暴力說“不”。 45歲的王某(化名)和56歲的丈夫是“半路夫妻”,因為情感上的矛盾和經濟上的糾葛,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稱丈夫存在家暴行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王某說,去年11月份,她被丈夫毆打致右耳受傷,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報警回執、門診病歷等作為證據。 受理該案后,海滄法院家事法庭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在調解現場,王某的丈夫不僅沒有否認自己的家暴行為,甚至還對她放狠話,稱“如果非要這樣,會鬧出人命”,還以王某孩子的性命相威脅。 針對這樣的情形,結合王某提交的證據,家事法庭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反家暴法》的規定。在收到王某申請的72小時內,海滄法院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某的丈夫毆打、威脅王某及其近親屬。一旦違反,法院將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罰款、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為6個月。 保護令除了送達王某的丈夫本人,還送達其所在社區的居委會和派出所,讓這些部門共同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據了解,這是海滄法院2019年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以往不同的是,這份保護令是人身安全保護的升級版,保護對象不僅包括申請人,還包括其近親屬,受害人的實際住址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隱藏保護。 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將保護的范圍從申請人本人擴大至其近親屬,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申請人的意愿,二是從調解的情況看,存在這種潛在的危險性。 釋疑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那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反家暴法》第27條明確規定了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的3個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應該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呢? 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受害人常住地、加害人常住地或家暴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
相關閱讀:
- [ 11-27]廈門集美·誠毅志愿者聯盟舉辦反家暴宣傳活動
- [ 11-26]廈門集美·誠毅志愿者聯盟舉辦反家暴宣傳活動
- [ 11-24]廈門市建立反家暴聯動機制 市民維權意識增強
- [ 07-07]男子酒后多次家暴打跑妻子 經調解平靜離婚開始努力復婚
- [ 07-07]男子酒后多次家暴打跑妻子 經調解平靜離婚開始努力復婚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