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定金沒了,還錯失房屋增值 然而,落網后的李某卻沒錢賠償吳女士。截至吳女士狀告中介索賠時,李某一直未向吳女士退賠贓款。 實際上,吳女士損失的不只是被騙的50萬元定金以及中介費,她還為此錯過了房屋增值。因為,她和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廈門房價一直在上漲。甚至,在她起訴打官司期間,房價還在漲。 吳女士說,按照這期間的房價漲幅計算,她購買的成交價為240萬元的房產,被騙的定金加上房屋增值部分,她的損失將近100萬元。 因此,吳女士將中介告上法庭,她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中介返還中介費5000元,并賠償“房屋漲價的預期利益損失”。吳女士認為,被告中介應該賠償房屋增值損失的25%給她。 吳女士認為,被告中介在還沒調查清楚房屋權屬狀況之時,就將房屋介紹給了原告,正因為被告中介的過錯,導致原告損失。因此,被告中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決:購房人被騙,中介要擔責! 最終,思明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中介公司向吳女士返還居間報酬5000元,另外,被告中介還要承擔房屋增值損失的25%,向吳女士賠償損失8124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中介未對訟爭房屋的權屬進行調查核實,武斷向吳女士承諾“李某為產權人”,促成吳女士與李某訂立協議。后來,李某承認自己并非產權人后,出示一份偽造的公證書,中介在未核實的情況下,又草率促成雙方重新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 可見,被告中介違反如實報告義務和盡職調查義務,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吳女士的50萬購房款至今無法追回。因此,中介應退還已收取的居間報酬。 另外,由于中介的居間過失導致訟爭合同締約失敗,吳女士購房目的落空、錯失購房機會,中介應當按其過錯程度,賠償吳女士房屋價格上漲損失。吳女士主張中介承擔25%責任合理,法院予以采納。 法官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中介可向李某另案主張賠償。 法官說法 房屋增值損失,如何計算? 應該如何計算房屋增值損失的金額?對此,法官認為,實踐中可能采取以下做法:一是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二是根據公開信息估算的價格;三是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的價格。 本案中,當事人未就房屋的公開市場價格達成一致,亦未提出評估鑒定申請,因此,法庭采取第二種做法,根據國家統計局公開發布的數據認定房屋價值變動情況,亦即房屋增值損失金額。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的《70個大中城市住宅銷售價格變動情況》中廈門市的相關數據,自吳女士為買賣訟爭房屋訂立第一份合同至本案起訴,廈門二手住宅(90平方米及以下)銷售價格上漲13.54%。 因此,法院認定吳女士因購房目的落空而遭受的房屋價格上漲損失為324960元(240萬元×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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