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思法宣)因為車輛違規停放,導致他人發生事故,要不要承擔責任呢?近日,思明法院發布一起交通事故案。 2017年10月7日8時許,徐某(化名)駕駛著一輛二輪機動車載英某(化名)進入海滄某小區外道時,與葉某(化名)駕駛的車輛相撞,該事故造成徐某、英某受傷,并導致違規停靠在小區出入口旁的三輛車輛被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無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在進入、穿越道路時,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葉某在沒有限速標志的道路上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鄧某、周某、林某(均為化名)將車輛違規停放于小區出入口路面,影響視線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法院認定,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葉某、鄧某、周某、林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經診斷,徐某、英某均為重型顱腦損傷,分別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3萬余元,其中徐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對責任作進一步細分,徐某與葉某為主次責任,在無其他原因介入的情況下,責任比例為7∶3;鄧某、周某、林某均為違規停車造成視線阻礙,共同承擔次要責任,宜作為整體與葉某承擔同等責任,故徐某、葉某、鄧某、周某、林某責任比例應為7∶3∶1∶1∶1。經計算并四舍五入后,法院酌定徐某承擔54%的責任,葉某承擔22%,鄧某、周某、林某各承擔8%。 綜上所述,法院判處鄧某、周某、林某分別賠償徐某311.86元、311.86元、1718.05元;分別賠償英某144元、144元、765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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