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為一套房,三代十余人陷入混戰 阿兵家的房產之爭也是一場混戰,涉及三代十余人。他們爭搶的是位于大學路的一棟自建房。 阿兵喊上弟弟和妹妹,起訴了他的親叔叔阿強。之后,阿兵的兩位親姑姑及其爺爺第二任妻子的3名子女也參與了進來。阿兵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生前立下的一份遺囑,遺囑載明將房產留給阿兵兄妹的父親和阿強繼承。 阿兵等人以為遺囑可以說明一切,但他們忽略了一件事,這份遺囑為代書遺囑,未有代書人、見證人的簽名,不符合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中關于“代書遺囑”的法律規定,缺乏有效性。這一大家子的遺產繼承只能依法定繼承方式進行繼承。 法院審理查明,該房屋雖建造于老人與前妻婚姻關系期間,但因各種原因,房屋產權于1990年才登記在老人名下。此時距離老人與第二任妻子登記結婚已9年之久。因此,思明法院確認,該房產為老人與第二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此前老人與第一任妻子一家為該房產的付出,法院酌定老人享有房產4/5產權,第二任妻子享有1/5產權。 因老人與第二任妻子結婚時,第二任妻子與前夫的3位子女已經成年,與老人不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法院認定,這三位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此外,因阿兵父親也存在再婚情況及兄妹之間贈予情況,最終法院判決,阿兵分得房產8/75份額,其親叔叔和親姑姑3人各得4/25,老人第二任妻子子女3人各得3/25,阿兵弟弟得4/75。 案例3 為214萬余元遺產 90后姐妹起訴阿姨 另一起家庭紛爭的原告是一對90后姐妹艷艷和梅梅。她們起訴的是她們的外婆和阿姨阿金,為的是他們的外公去世留下的214萬余元存款。艷艷和梅梅主張她們應各繼承其中25%,阿姨繼承50%。 在這場糾紛里,艷艷和梅梅的外婆避開了,因為她早已與兩人的外公離婚,非法定繼承人也非遺囑繼承人。姐妹倆的阿姨阿金則出示了一份老人去世前立下的遺囑。遺囑中載明,老人身后錢由阿金支配,艷艷和梅梅不在遺囑繼承人之列。 姐妹倆曾質疑遺囑中外公的簽名,但經司法鑒定,簽名筆記并無問題。從遺囑表述來看,字跡清楚,邏輯清晰,形式完備,遺囑內容和形式均未違反法律規定。思明法院認定,遺書系兩人的外公所寫,真實有效。法院駁回姐妹倆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姐妹倆承擔。 據了解,早在姐妹倆的母親過世后,姐妹倆就曾以外婆及外公為被告在上海提起遺囑繼承糾紛訴訟,訟爭標的為兩人母親與外公共有的一處房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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