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起效 一個月后破鏡重圓 集美區法院運用離婚冷靜期、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措施,妥善化解家事糾紛 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陳軍 通訊員 集法宣)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近年來集美區法院妥善處理了眾多家事糾紛,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 他們是怎么做到的呢?在以往的婚姻糾紛案件辦理中,承辦法官一個人需要應對不同家庭的各種瑣事,往往忙得焦頭爛額,辦案效率有限。集美區法院運用“司法+”創新機制后,法官根據雙方實際情況及意愿來“對癥下藥”,適用離婚冷靜期、安全保護令等不同措施,讓婚姻糾紛在庭前解決,或是達成雙方都滿意的調解方案。 案例一 冷靜一個月后 丈夫提出撤訴 今年元旦過后,集美居民羅先生到集美區法院起訴離婚。他在起訴狀中寫道:“妻子無法與我八十歲高齡母親相處,我們經常發生爭吵”。 庭前調解階段,承辦法官了解到,羅先生與妻子劉女士系再婚,兩人婚后育有二女,大女兒不足5歲,小女兒才2歲,均需要撫養。一提及孩子的撫養問題,劉女士便不住地抹眼淚:“我不僅要照顧孩子,還要開店經營,他不僅不體諒我,還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站在他母親的角度來指責我。” 法官了解雙方感情經歷與生活現狀后認為,夫妻兩人其實為對方和家庭付出許多,因婆媳爭吵才導致起訴離婚,明顯帶有沖動的情緒,雙方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因此,法官在疏導雙方情緒的同時,給予雙方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引導他們冷靜思考婚姻中存在的問題,學習相互體諒與感恩。 一個月后,承辦法官再次通知雙方到法院接受調解,夫妻二人已經重歸于好。羅先生說,感謝法官的耐心疏導并給予冷靜期,家人之間慢慢學會了相互體諒,今后要努力把日子過好。今年3月初,羅先生正式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 案例二 擔心丈夫家暴 申請“保護令” 2015年,50多歲的何某與妻子黃女士結婚,婚前何某被確診患有腸癌,雙方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前段時間,黃女士向集美區法院起訴離婚,稱何某醉酒后打罵她,甚至到她的單位鬧事,導致她無法上班。 根據黃女士提交的證據及相關案情,法院裁定,禁止何某對妻子實施毆打、殘害、謾罵、恐嚇等家庭暴力。在承辦法官的建議下,黃女士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當事人及轄區派出所等單位后,何某沒有再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但雙方對離婚仍爭議不休。 因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法院依法判處兩人離婚。考慮到何某身患重病,生活和工作均有不便,且婚后沒有固定住所,屬于法律規定的適當幫助的情形。結合黃女士的經濟情況,法院判決黃女士應給予何某1萬元的適當幫助,家具歸何某所有。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 誰知判決生效不久,黃女士聯系法官稱,何某仍占住著她的廉租房,要求何某立即遷出。而何某堅決不搬走,還要求黃女士給他5萬元補償。經過法官的釋法勸說,何某搬離了該房屋。由于擔心再被騷擾,黃女士不愿與何某單獨接觸,申請讓法官幫助處理家具搬離事宜。執行法官當即聯系搬家公司并逐一清點,于當天下午將判決給何某的家具全部搬到其住所。同時,黃女士也當場支付了1萬元幫助款項,這件曲折的離婚案件最終畫上了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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