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總監離職 老東家反賠錢 思明法院發布多起“競業限制”案件,提醒企業和員工關注自身權益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重要崗位的員工離職,不少企業擔心客戶資源、研發技術等被泄露,為此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越來越多,因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廈門思明法院發布了多起相關案件,給勞資雙方提了個醒。 阿俊在獲得一高新技術專利后,與阿杰共同成立了一高新企業。阿杰出資,阿俊以技術入股。在這家公司里,阿杰擔任董事長,負責除技術研發以外的所有事務,阿俊擔任技術研發總監。 之后,為擴大公司規模,兩人的公司引入了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增資擴股,獲得了公司51%的股權,并統一在產品后續研發過程中追加投入。阿杰改任企業總經理,負責市場調研、企業管理等事宜;阿俊繼續擔任技術研發總監,除承擔技術研發職責外還承擔國家項目及相關課題申請;第三方企業則承擔產品生產制造、市場營銷及推廣等職能。公司與阿俊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在其離職后兩年內,每月按照阿俊在職期間月薪20000元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方企業入股后不久,公司內部有了沖突,經營停滯。阿俊離職,賦閑在家。不久后,原公司又成立另外一家公司,與原企業員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并投入生產運營。在某個會議參展,新企業打出的宣傳口號及其產品與原企業一脈相承。 阿俊認為,公司此舉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他離職后一直在家,遵守競業限制規定,但是企業卻停止發放經濟補償。阿俊主張要求企業按照2年期限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48萬元。 原公司則認為,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所有權利、義務已在阿俊離職時全部履行完畢。阿俊離職后,原公司也停止經營,沒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無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原公司還拿出一份雙方簽訂的《離職協議書》。該份協載明:“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今后雙方一切無涉。”公司認為,該條款等同于向阿俊解除了競業限制。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解除實行的是法定制度,競業限制實行的是約定制度,競業限制具有相對獨立性,其與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相互并列。企業如要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應另行明確約定。該案中,企業并沒有就員工是否需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作出明示,應視為企業沒有向員工作出過解除競業限制的行為。 最終,該案經調解達成和解,確認阿俊今后無需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公司向阿俊支付經濟補償5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相關案例 創辦新公司 帶走老客戶 小燕原是廈門一貿易公司的客戶經理,掌握著公司諸多重要客戶資源和產品信息。為保障公司權益,該貿易公司與小燕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在這份協議里,小燕承諾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得于在職期間和離職后兩年內經營或投資與公司類似或有關的事業。若違反了上述約定,小燕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及賠償。同時,公司也同意在小燕在職期間,每月向小燕發放保密費補貼400元。 后來,小燕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小燕也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離職后兩年內不會利用公司任何客戶資源作為他用。 然而,小燕離職當月,就與朋友合開一家貿易公司,主要業務和產品與老東家的業務和產品存在部分重疊。為了擴展業務,小燕還與原先的多名客戶進行接觸,并成功達成交易。 原貿易公司認為,小燕違反約定,未履行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且返還違約期間得到的保密津貼。對此,小燕解釋,原貿易公司尚欠其業績抽成,公司違約在先,所以自己也不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員工保密協議》《保證書》中關于保密義務的約定系小燕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燕應遵守。小燕投資設立的新公司,與原貿易公司有一定競爭關系,還與曾經聯系過的部分客戶達成交易,其行為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關于保密義務的約定,小燕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小燕向原貿易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并返還其所領取的保密津貼。 |
相關閱讀:
- [ 05-06]廈門思明區青少年宮管弦樂團榮獲全國展演“九州獎”
- [ 05-05]廈門思明筼筜街道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對外開業
- [ 05-03]廈門思明:五一假期景區迎人潮 志愿服務遍地開花
- [ 05-03]廈門思明區舉辦義診講座技能競賽系列活動
- [ 05-02]廈門思明區總工會走訪慰問“八大群體”職工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