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未簽勞動合同 職工獲賠兩萬元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集法宣)入職后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差額。近日,廈門集美法院發布一起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經調解,用人單位同意賠償勞動者2萬元。 居民小花(化名)于2017年6月入職廈門大海公司(化名),擔任公司財務一職,后于2018年8月主動離職,其間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后,小花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主張二倍工資差額,但遭到公司拒絕。2018年10月,小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結合查明的事實,裁決大海公司應支付小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96萬元。 大海公司于今年年初起訴至集美法院。大海公司認為,其是一家小公司,為便于管理,節約用工成本,自小花入職以來的崗位職責是負責財務兼行政人事工作。公司曾指示小花負責與所有員工(包括小花)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并做好保管工作。現在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均在公司有存檔,唯獨欠缺小花的勞動合同,所以其有與小花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未簽,也是小花為獲得二倍工資差額故意為之。但小花堅持認為,公司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大海公司同意支付小花工資差額2萬元。小花為盡早得到實際權益,同意了該調解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若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定按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主張二倍工資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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