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車上拉拽司機被判三年 翔安一男子因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曉青 通訊員 翔法宣)45歲的郭某怎么也沒想到,他在公交車上拉拽司機手臂的行為,竟然獲刑3年。記者昨日從廈門翔安區人民法院獲悉,郭某因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2月5日20時許,郭某酒后從翔安新店鎮搭乘760路公交車準備返回位于馬巷鎮的暫住處。當天正值大年初一,路上車來人往,公交車沿著巷南路行駛。當行至馬巷車站時,公交車靠站停車后繼續向前行駛,郭某因坐在車廂最后一排未注意而錯過下車。郭某徑直走到司機駕駛座右側,要求司機李師傅停車讓其下車。被李師傅拒絕后,郭某用手拉拽李師傅操縱方向盤的右手臂一下。李師傅見狀趕緊急踩剎車,將車停在馬路中央。郭某見狀便欲下車回家睡覺,被李師傅制止。隨后,李師傅打電話報警,郭某被民警帶回接受調查。 “我又沒做什么,為什么要抓我!是司機不讓我下車,我要告他!”郭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仍然理直氣壯。 “你在夜間行駛在繁華路段的公交車上拉拽司機,你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們將依法對你采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鞭k案民警向郭某解釋。 “我只是拉了那個司機一下,又不是什么大事?!泵鎸车牟灰詾槿?,法官一審認為,被告人郭某拉拽公交車司機手臂的行為,屬于與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具有同等危險的“其他危險方法”,其行為已經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拉拽的李師傅回憶,當時正值夜晚,公交車行駛在馬巷鎮最繁華的巷南路上,剛離開馬巷車站,正處于加速過程;車上有10余名乘客,如果車輛出現事故,后果不堪設想。乘客蘇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仍心有余悸,“幸虧司機及時剎車,否則后果不堪設想,我現在回想起來還很后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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