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所得稅 匯算清繳有變化 廈門日報訊(通訊員 邱珺晗 記者 宗滿意)近日,財政部聯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9〕年第72號公告,保險企業2018年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新規涉及三大調整。 調高扣除限額比例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再區分財產保險企業15%和人身保險企業10%的扣除限額比例,統一按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允許結轉扣除 保險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超過當年限額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且無結轉年限的限制。 減少報送手續費 及傭金計算分配表 企業不再需要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此項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但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就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雖然報送資料減少了,但是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臺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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